案件讨论 ——案件质量把关的利器
2016年10月6日上午9点30分,律所部分同事放弃国庆休息时间,积极参加由我所陈斌律师承办的刘某涉嫌玩忽职守罪一案的案件讨论。这是我所搬入新的办公地点以后进行的首次案件讨论。
2016年10月6日上午9点30分,律所部分同事放弃国庆休息时间,积极参加由我所陈斌律师承办的刘某涉嫌玩忽职守罪一案的案件讨论。这是我所搬入新的办公地点以后进行的首次案件讨论。
参与案件讨论的有皖西学院政法学院的赵德玖教授、原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资深刑事法官、当事人刘某及我所部分执业律师。案件讨论主要围绕刘某是否具有法定职责进行展开。经过紧张而又热烈的讨论,参与讨论的人员一致认为刘某无“职”可玩,不构成玩忽职守罪。讨论结束后,参与讨论的人员在讨论形成的文字材料上签字确认,这份材料最终会被送到主办法官的手上。
我所自2011年5月份建所以来,一直非常注重案件质量的把关工作。为此,我所明确规定,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以及承办人做无罪辩护的刑事案件必须上会讨论。其他案件,一般也要在团队内部做简单讨论,以确保案件办理的质量,从而最大化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所自2011年5月份建所以来,一直非常注重案件质量的把关工作。为此,我所明确规定,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以及承办人做无罪辩护的刑事案件必须上会讨论。其他案件,一般也要在团队内部做简单讨论,以确保案件办理的质量,从而最大化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