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李大妈的女儿生孩子,为了方便照顾女儿和外孙,李大妈决定搬到女儿家去住,便将自己的房子租给了张某和刘某两个年轻人,张某和刘某每人每月各交房租800元。
2010年12月底,张某给李大妈打电话,说刘某不租了,李大妈就让张某再找个人合租,按照原价租就行。
几天后,张某找了合租对象,并按月支付李大妈房租1600元。
今年5月底,李大妈邻居家的儿子结婚,李大妈回去随份子,顺路到她的房子去看看,在与新租房的赵某聊天时得知,赵某每个月交给张某的房租是1000元,而不是800元,也就是说,张某从房屋转租中获得了每月200元的收益。
李大妈急忙找到张某索要其多收的房租,可是张某认为,是李大妈同意其将房子按原价转租的,那么多出的房租也理应归其所有。
为此,李大妈来到新华司法所咨询:张某转租房屋多收的房租应该归谁所有?
司法所工作人员解答,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27条的规定:“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征得出租人同意,可以将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转给他人。出租人可以从转租中获得收益。”
本案中,张某经过李大妈的同意,将房屋转租给赵某,并按李大妈的要求每月以原定价格给付房租,因此,张某转租房屋多收的房租应归张某所有,李大妈无权向张某索要。(马波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