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立案登记制度的施行,行政诉讼已经慢慢的从原来戏称的“民告官”真正发展成了公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手段。近年来,伴随着行政诉讼案件数量的激增,大量的司法实践问题层出不穷,原有的相关法律规定已经很难满足现行实践的需要。基于此,2018年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自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9号)宣布废止。
针对此解释,3月4日,岳国栋律师按我所法律研究中心安排,与全所律师共同分享《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解读。岳国栋律师针对该解释所涉及的十三个大的版块内容,结合司法实践,与全所律师共同研读该解释的共计163条条文。随后,对新解释着重规定的内容进行详细阐释,例如“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相关行为”、“专业打假人无原告资格”等。其中,新解释明确规定“开发区管理机构及其职能部门、村委会、居委会、事业单位和行业协会”等特殊组织的被告主体资格。
行政诉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手段,也是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的重要手段。我所律师也始终秉持着为人民服务,尽自己所能,维护一切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