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与不当得利纠纷在人们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根据两个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来看,不当得利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依据之一,是指没有法律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事实。成立不当得利,需满足四个要件:一方得利;他方受损;得利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没有合法根据。民间借贷,其规范的名称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由于是实践性合同,所以其有效成立在法律上需具备两个要件,一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就借款问题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二是贷款人把出借的款项交付给借款人。两个法律关系关联性不大,但是在实务中两个法律关系交叉在一起的案件在近几年来日益剧增,其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争议也颇大。8月19日,李家祥律师就民间借贷纠纷与不当得利纠纷之间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与全所律师进行了分析和探讨。
李家祥律师首先介绍了关于两个法律关系产生交叉问题的背景现状,并根据两个案例,引出了关于民间借贷转诉不当得利纠纷中关于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理”问题等,指出针对涉及到的问题,目前还没有相关法规予以明确规定,造成实务中裁判结果各不相同,并分别进行了细致分析。
从我国法院处理由借贷转化为不当得利的诉讼实务来看,确实存在着增加当事人诉累、加剧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的问题。由法院行使阐明权,为当事人提供变更诉讼请求的机会,或许是一种有效的应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