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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2-03  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 阅读数:8937 【字体:  【打印】 【关闭】

    致安徽蓝翔节能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一封信

    全体债权人:

    安徽蓝翔节能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祝安徽蓝翔节能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债权人在新的一年里家家美满幸福,人人快乐安康!

    安徽蓝翔节能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就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至2019年春节前破产清算工作及相关债权审核情况向各位债权人进行通报:

    第一,安徽蓝翔节能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蓝翔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管理人于2019年1月24日上午召集蓝翔公司股东、原蓝翔公司委托的工程造价公司代表、负责工程现场管理的代表、财务人员以及破产清算评估的评估人员对蓝翔公司设备、原材料、房地产等项目进行复勘,并对蓝翔公司提出的评估异议进行复查;同时对安徽冠盛蓝玻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冠盛公司)向管理提出的评估异议进行核实。管理人核实后决定,对评估报告中漏评蓝翔公司的资产进行修正或补正,对冠盛公司添附的资产、原材料将在评估报告中予以剔除,且对相关成新率系数作出必要的调整。

    第二,根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蓝翔公司重整问题,管理人在债权人会议后已分别要求重整相关方尽快准备并提交《重整计划(草案)》,以便在第二债权人会议中表决,管理人也在积极制定《重整入围规则》,以确保每一个重整申请人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切实维护债权人、债务人及重整人的合法权益;管理人制作的《重整入围规则》将在春节假期后通过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网站和公众号对外公布。

    第三,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管理人共收到361家单位或个人的债权申报,截止2019年1月31日共收到25家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的债权审核异议,管理人正在对债权审核异议进行复查,复查后将分别书面通知有异议的债权人,以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关于《租赁合同》、《投资协议书》是否解除问题。管理人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专门对《租赁合同》、《投资协议书》是否解除进行了阐述,近期有部分不明真相的债权人和与蓝翔公司无关的人员对此提出异议,认为管理人没有解除《租赁合同》、《投资协议书》系违法和渎职行为。管理人在此予以释明:

    (1)蓝翔1#生产线由于环保系统设备能力不足于2018年11月10日停炉,停炉后生产设备需要专业人员保养维护,否则,将使设备进一步贬值;由于管理人不具备该项技能,如果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对设备维护保养,势必会产生高额的共益费用,致使各位债权人的损失逐步扩大,最终影响清偿率;管理人选择不解除《租赁合同》,其设备维护保养责任仍由冠盛公司承担,不会发生共益费用,对债权人没有任何损失;同时,1#生产线的评估价值的时点为2018年9月29日,是按正常生产情况下的评估价值,依此时点评估对债权人的权利不仅没有损害,而且对债权人大为有利。

    (2)2#生产线系蓝翔公司、广州冠盛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三方签订的《投资协议书》,该投资协议第11条约定,广州冠盛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注册成立独立企业法人的项目公司全资子公司,《投资协议书》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均有项目公司即冠盛公司(冠盛公司于2017年12月18日核准注册)承担…,因此,冠盛公司应视为投资协议的一方当事人。由于该投资协议系三方签订,如果蓝翔公司单方要求解除协议,而管委会不同意解除,显然不能达到解除合同的目的,且解除该投资协议后不仅会发生高额的赔偿,同时2#生产线、环保系统及余热发电项目又将成为一个新“烂尾”工程;如果继续履行投资协议,根据《投资协议书》的约定,冠盛公司必须在2019年3月底对2#生产线点火投产,如果蓝翔公司总项目工程达到“三方”协议约定的投资额度,政府将根据“一事一议”方式帮助解决蓝翔公司原投资协议中关于基础设施配套奖励兑现问题,同时,原蓝翔公司260名职工也可以得到妥善安置,届时,无论哪个重整方对蓝翔公司进行重整,均可立即组织生产,早日清偿债务;因此,管理人在“两权相利取其重,两权相害取其轻”的情况下选择作出暂不解除《投资协议书》;

    (3)冠盛公司投资的可供两条生产线使用的环保系统、余热发电项目及在2#生产线上的设备投资,均未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根本不存在部分债权人提出的共益债务之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管理人与冠盛公司沟通,如果其他重整方进行重整,由重整方在管理人的组织下,直接与冠盛公司协商添附的设施设备价款,与蓝翔公司的破产财产分开计算,既不产生共益债务,也不影响债权人的利益。截止2019年2月1日管理人除确认留守人员在资产移交期间工资及管理人会务费、办公费为共益债务外,无其他共益债务。

    (4)至于何时解除《租赁合同》、《投资协议书》,管理人将根据蓝翔公司的重整进度、最大限度的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等情形下适时予以解除,管理人决不会屈服和满足极个别债权人和无关人员的非分要求和无端责难而盲目解除《租赁协议》和《投资协议书》,也不会默许个别人声称冠盛公司 “抄底收购蓝翔公司”的企图。管理人提醒各位债权人明辩是非、正确判断,在没有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或管理人书面通知的情况下,不要盲目作出有害于债权人、债务人和重整人利益的决定,如果对此存在疑问,可以直接与管理人联系。

    第五,目前向管理人提出重整申请仅有北京科创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冠盛公司及股东兰润年,同时债权人冠盛公司及股东兰润年也向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递交了重整申请;管理人重申,对于蓝翔公司重整,绝对不会存在内定重整人,或倾向于某个重整人。

    第六,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及召开后,一些不是蓝翔公司的债权人,多次组织召开所谓的债权人会议,或通知债权人向他们“申报债权”,散布不利于破产重整工作的谣言,并在微信圈发送信息或传播危害社会稳定的内容,甚至公然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抢夺债权人表决票、伺机扰乱社会稳定和管理人工作秩序,据此,管理人将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七,由于管理人的社会声誉、报酬与债权人的清偿率密切相关,管理人承诺,在蓝翔公司重整问题上,管理人将依法依规进行,采取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原则,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管理人(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夜以继日的工作是急债权人所急,为债权人所想,力争早日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可管理人勤勉尽职、善良忠实地履行管理人职责,却遭到非议和责难!请各位债权人放心,管理人有能力处理好蓝翔公司的破产清算或破产重整工作,勇于担当社会责任,为每一位债权人效力!

    特此通报


    安徽节能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一九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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