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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体质状况不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2020-11-01  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 阅读数:9263 【字体:  【打印】 【关闭】

    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 尤良旺

    一、案情简介

    原告:吕**,男,1949年3月2日生,汉族,住六安市区,系外语培训中心校长。

    被告:韩**,男,1971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系浙A***号轿车车辆所有人、驾驶员。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下称人保杭州市分公司)

    2012年12月17日,被告韩**驾驶浙A***号轿车,沿六安市佛子岭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天盈星辰南大门前时,撞上骑电动自行车的原告,致原告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经六安市交警二大队认定,被告韩**负主责,原告负次责。原告受伤后,入住六安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45天,诊断为颈3-4、颈5-6及颈6-7椎间盘突出,颅脑损伤(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颌面外伤;2013年4月18日原告入住六安市中医院进行康复治疗30天;治疗终结后,经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颈3-7椎体椎间盘突出症,伴脊髓受压,颈5次全切加内固定术后,致颈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符合八级伤残;颅脑损伤致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构成十级伤残;同时,评定休息期为360日,营养期90日,护理期150日。经查,被告韩**驾驶的肇事车辆在人保杭州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万元的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险。据此,特向裕安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各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274930.9元(后变更为298819.3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被告韩**向受诉法院申请对原告的伤残等级、“三期”及疾病与交通事故损伤因果关系参与度评定,同时,原告申请鉴定颈椎内固定取出术后续医疗费及安装义齿费用,受诉法院委托安徽爱民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原告颈3-7椎体椎间盘突出症,遗留有颈部活动丧失达50%,构成八级伤残,误工损失日建议按自受伤之日起至第一次评残日前一日确定,护理期建议按伤后150日确定,营养期建议按伤后90日确定;交通事故损伤与椎间盘突出症之间系间接因果关系,损伤参与度为40%;同时,原告的颈椎内固定取出术约需10000元,安装义齿5000元。

    开庭前,原告向法院申请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安徽爱民司法鉴定所各两名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经法庭通知,安徽爱民司法鉴定所两名司法鉴定人未出庭接受质询。2013年10月15日裕安区人民法院根据庭审举证、质证及庭审查明的事实,作出(2013)六裕民一初字第00938号民事判决,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78198.97元。

    判决送达后,被告韩**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为由向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民事裁定。

    2014年10月14日裕安区人民法院通过庭审网络直播,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安徽爱民司法鉴定所共四名司法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原、被告双方围绕原告的体质状况和交通事故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参与度进行辩论。2014年1月12日裕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六裕民一初字第01309号民事判决,判决认定“原告个人身体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影响,但不是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的过错,被告主张的40%参与度不予采信”,据此,判决被告赔偿256739元,原告主张的后续治疗费用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二、办案心得体会

    作为一名执业律师,除了通晓法律知识外,还应当学习相关专业知识,认真对待每个案件,尽力为客户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通过本案的办理,有以下体会:

    (一)厘清法律关系,提供对已方有力的证据,是奠定案件成败的基石。本案在第一次庭审前,作为案件的指导者,要求案件承办律师充分组织相关证据,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司法鉴定申请,当被告申请的交通事故损伤因果关系参与度鉴定意见送达后,又积极提交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申请,并起草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询提纲。由于第一次庭审前法庭未成功向安徽爱民司法鉴定所送达司法鉴定人出庭通知,致使安徽爱民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人未出庭。据此,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程序违法发回重审。裕安区法院重审前,原告委托我出庭参加诉讼,庭前,认真梭理与案件事实相关的证据材料,厘清原告原有的颈椎疾病与交通事故损伤的关系,依据法律规定,运用医学和法医学知识对案件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撰写庭审提纲;庭审时,准确地用医学和法医学知识就司法鉴定意见向司法鉴定人进行质询,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我的代理意见。通过该案的判决,使我们认识到在具体办案过程中,要厘清法律关系,对案件认真研究、准备,查找与案件相关的知识,及时提交有关法律文书和证据材料,撰写庭审提纲,以严谨的工作态度对待每个案件。

    (二)学习和利用相关边缘学科知识,配合司法机关查清案件事实是执业律师应尽的义务。律师业务是一门综合管理的科学,在具体办案过程中会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律师除了有深厚的法律功底外,还要有渊博的知识和社会实践经验。本案中,在分析、判断颈椎疾病与交通事故损伤的因果关系时,就是运用自己所学的医学知识和法医学知识融入案件之中,同时在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询时,我运用医学病理学及《司法鉴定通则》的规定,指出司法鉴定人在为原告鉴定时存在程序违法,在疾病与损伤因果关系评定时缺乏鉴定标准和鉴定规范,鉴定结论缺乏客观性;在此基础上,人民法院采纳了原告方的观点,判决不予采信安徽爱民司法鉴定所关于原告的体质状况和交通事故损害后果40%参与度的司法鉴定意见,从而为原告多获得10万余元的赔偿。

    (三)利用现有的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经验,是提高办案质量的关键。本案中,当事人委托参加诉讼后,积极研讨案件,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但本案中原告原有的颈椎疾病是年老生理退化,对于颈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没有故意和过失,也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过错”;因此,被告以原告体质状况“损伤参与度40%”为由,按40%计算赔偿总额显然没有法律依据。本案在发回重审期间,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6日发布24号指导案例《荣宝英诉王阳、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通过该指导案例,充分可以证明交通事故的受害人的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据此,重审开庭时将该指导案例提交给法庭,人民法院最终支持了代理人的观点,案结事了。通过该案的判决可以看出,在办理比较疑难的案件时,不仅要查找法律规定,而且还要通过检索判例、司法实践来印证自己观点,以进一步提升自己的办案水平和业务能力,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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