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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称邯郸两家天然气公司涨价涉嫌“串通”

    2011-06-05  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 阅读数:8921 【字体:  【打印】 【关闭】

      《邯郸车用天然气偷偷涨价》追踪

      燕赵都市网讯(记者邢云)日前,邯郸主城区所有加气站将车用天然气价格由3.15元/立方米调整至3.56元/立方米,此事引发关注,6月1日,车用天然气价格恢复原价。邯郸市物价部门通报称,此系擅自涨价,属违法行为。原价已然恢复,然而在律师殷清利看来,此事件仍待商榷。

      据了解,在邯郸市物价局《通报我市车用天然气擅自涨价违法行为处理情况》中,开篇提到“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属于政府指导价”。而《河北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天然气价格实行政府定价与政府指导价相结合的方式,按其经营方式实行分级管理。…(五)城市天然气居民用气及车用天然气到户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非居民用气到户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城市燃气初装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授权设区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对此,殷清利律师认为,相关部门认定有误。

      邯郸市两家天然气公司7个加气站,均选择了5月28日零时进行违法涨价。一些加气站张贴涨价公告,内容为“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从5月28日0时起调整为3.56元/立方米”。邯郸市物价局通报认定“两公司未经批准擅自提高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属于价格违法行为”,对两公司是否存在串通行为只字不提。据殷清利介绍,如果是串通涨价,《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而如果仅是未经批准涨价,《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

      记者注意到,邯郸市物价局在通报没有说明该次涨价的违法所得额。殷清利律师提出,此次偷偷涨价,造成有些出租车司机等消费者为涨价多埋了单,这些损失应如何解决?有关方面未就此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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