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13日上午,我所医疗纠纷专业律师,接受金安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为金安区马头镇村民张修宝因血液透析感染“丙肝”进行医疗损害责任鉴定进行法律援助。2009年8月31日张修宝因患尿毒症入住六安市某医院住院治疗并进行血液透析,血液透析时未对“丙肝”进行检测。2010年10月六安市某医院医务人员告知张修宝感染了丙肝,此后由于经济原因仅断断续续治疗。2011年7月张修宝因该事由向金安区人民法院起诉,在该份判决中,法院认定“六安市某医院在治疗过程中没有按规定对张修宝每半年进行一次性传染病病毒感染复查,对此存在过错”。该案由于张修宝未提供相关治疗费用的票据,法院判决待费用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2011年9月9日张修宝因丙肝感染入住六安市人民医院,诊断为“慢性丙型病毒性肝炎、尿毒症”,经治疗于9月28日出院,医嘱出院后继续治疗。该案于二〇一一年十月十日第二次向金安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于张修宝家庭经济困难,特向金安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基于本案的特殊性,金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具有医疗纠纷专业特长的尤良旺律师办理此案,尤良旺律师接受委托后,认真研究案情,分析医患双方存在问题。2012年3月13日上午,经金安区人民法院委托,在六安市医学会主持下,尤良旺律师以扎实的医学和法律理论向六安市医学会医学专家阐述医疗机构在为张修宝血液透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请求医学专家对六安市某医院医务人员在为张修宝在血液透析过程中感染的“丙肝”是否具有过错鉴定,并分析过错的原因力大小。鉴于本案的复杂性,六安市医学会将择期作出医疗损害责任鉴定结论。对于本案,尤良旺律师自2011年5月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成立以来,已是医疗纠纷第十个法律援助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