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由省律协诉讼仲裁与律师调解专业委员会专业解读疫情防控期间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物资运输安全等紧密相关的常见法律问题。 Q 一、承运人因运输途中运输工具上发生疫情,需要及时确诊、采取隔离等措施而变更运输路线的,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 A 根据法律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但如果承运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因运输途中运输工具上人员发生疫情需要及时确诊、采取隔离等措施而变更运输路线,且及时通知了托运人的,不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不承担违约责任。 法条链接: Q 二、物流运输企业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导致运输合同不能履行,能否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A 由于疫情管控措施导致的货物无法运输非由承运人的主观过错造成,承运人客观上无法及时履行运输合同,属于不可抗力,且已经及时履行了通知义务的,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承运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无法履行运输合同是因为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导致。 法条链接: Q 三、对于疫情期间挖断村庄出入口道路,或采用石方、土堆方式阻断交通是否合法? A 疫情防控期间,人民群众防控疫情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村庄出入口道路被挖断,或采用石方、土堆方式阻断交通的做法,并不合法。“一刀切”式的“封路”“堵路”并非可取的交通管制措施,应在合法合理范围内,根据当地疫情情况,由政府统一实施管控措施,并保证交通有序进行,保留“生命通道”。 法条链接 Q 四、因疫情防控需要,各级政府可以对物流企业采取人员调集、物资征调等措施吗? A 可以,疫情爆发时,各级政府依法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向物流企业紧急调集人员、交通工具或者相关设施、设备,并给予合理报酬和补偿。 法条链接 Q 五、因疫情防控,物流成本提高,物流企业是否可以提高运费? A 疫情防控期间,确因物流运力紧张,人工等运营成本提升,物流企业可以适当提高物流费用,但不得超出合理范围,也不得恶意加价。 法条链接 Q 六、涉疫地区(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区)所在地如何保障物流正常运营? A 涉疫地区(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区)所在地的省级交通专班,要按照国办发明电〔2022〕3号文部署要求,根据本地疫情防控形势和重点物资运输需求,提请省级联防联控机制适时启动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制度,按照全国统一式样制发《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并畅通办理渠道,明确办理条件、程序、范围、渠道和时效,确保办理便捷。启用通行证地区的收发货单位可依据物资类别,向所在地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商务、农业农村等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各相关部门根据轻重缓急、注重时效、安全便利的原则核发省级联防联控机制统一监制的《通行证》。《通行证》要实行“一车一证一线路”,司乘人员、车辆、运输线路应与《通行证》信息保持一致,有效期由各省级联防联控机制确定,有效期内车辆可多次往返。 法条链接 Q 七、疫情期间物流运输企业驾驶员违反防疫规定,擅自进入封控、封锁地区,造成疫情传播的,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另外该行为还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可能面临罚款或拘留的处罚;如造成严重后果的,甚至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法条链接 Q 八、卡车司机、物流企业如遭遇“一刀切”劝返、违规设置防疫检查点违法检查的,如何维权? A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统筹做好公路交通疫情防控和保通保畅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同级联防联控机制的统一部署要求,组织相关单位,积极配合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科学合理设置公路防疫检查点,加强往来车辆和人员防疫检查工作。高速公路防疫检查点应设在收费站外广场及以外区域,具备条件的要配套设置充足的货车专用通道和休息区。严禁在普通公路同一区段同一方向设置2个(含)以上防疫检查点;严禁在高速公路主线和服务区设置防疫检查点;严禁擅自阻断或关闭高速公路、普通公路;严禁防控措施简单化、“一刀切”。 相关当事人发现“一刀切”劝返、违规设置防疫检查点、擅自阻断公路运输通道等情况的,可以通过拨打12328、95022等服务监督渠道进行举报。 法条链接 Q 九、卡车司机在高速公路服务区,车门车窗无故被贴封条,这种情况符合规定吗? A 封条必须是有权机关依法查封才可以,这种情况是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高速公路服务区是专门为乘客和司机停留休息的场所,即使是出于疫情防控的需要,也不应随意关闭,更不能阻止司乘人员下车休息。 法条链接 Q 十、因疫情原因,目前安徽省政府对于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特困行业企业,出台了哪些降本减负的优惠政策? A 因疫情等原因,近期安徽省政府对于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特困行业出台了加大降本减负力度的政策。主要包括实施养老保险费、失业、工伤保险费缓交,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等政策,对于实施交通运输业给与纾困扶持措施。上述雪中送炭政策的实施,对物流企业生存和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法条链接 作 者 沈雪冰 安徽双睿律师事务所 黄光云 安徽广运律师事务所 张文俊 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 孙 杰 安徽鹿上律师事务所 汤 珂 安徽同胜律师事务所 高 恒 安徽众豪律师事务所
供稿:省律协诉讼仲裁与律师调解专业委员会
编辑:刘 中
审定:陈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