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20日下午两点,我所尤良旺律师作为安徽省律协医疗与交通事故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列席省律协八届七次常务理事会议,在会上尤良旺律师就《安徽省律师办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操作指引》进行起草说明。该操作指引由安徽省律协常务理事会审议后将在全省范围内予以实施,对提高律师办理医疗纠纷案件的业务能力和业务水平将具有重大意义。
本操作指引是根据2014年度医疗与交通事故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计划,由本专委会尤良旺副主任委员负责组织起草,为保证本操作指引的规范性,在起草过程中参考了上海市、河南省、新疆自治区、广州市、北京市、黑龙江省等律协关于医疗纠纷案件操作指引的部分内容,同时结合《侵权责任法》、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及规范、卫生部2010年6月28日《关于贯彻实施侵权责任法有关问题通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等内容,按照律师办理医疗纠纷案件司法实践程序进行起草。经过六个月的精心准备和努力,多易其稿后,于2014年7月完成草案的撰写,并提交给医疗与交通事故专业委员会,同时将该草案发给各位专委会委员进行讨论并提出修改意见。2014年11月28日在医疗与交通事故专业委员会年会上根据委员们提出的一些具体意见和建议又进行修改,以使操作指引日趋完善。省律协对该操作指引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两人修改建议,涉及六个条款,专委会根据修改建议,又对操作指引及时予以完善。
本操作指引共八章89条,顺序为:总则、案件受理(1、接待咨询,2、接受委托,3、证据材料的移交)、案件准备(1、案件材料审查,2、证据的收集,3、证据的审核,4、当事人的确定,5、立案及开庭前准备,6、举证责任)、开庭审理及法庭质证、医疗损害鉴定、与医疗损害责任相关的鉴定程序、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程序、附则。
尤良旺律师向大会汇报时,指出在使用该操作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本操作指引采用“医疗纠纷案件”术语,医疗纠纷包括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和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两类,如果仅采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称谓会存在一定的片面性,因此,本操作指引保持与安徽省高院《关于审理医疗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称谓相一致,便于方便律师在实务中使用。
第二,基于医疗纠纷案件的特殊性,在本操作指引中根据律师的办案程序,结合案件处理部门或诉讼、非诉讼阶段对当事人的称谓,分别采用当事人、委托人、患者或患方、医方,以便律师在实际工作中识别。同时,本操作指引中使用了大量的医学术语,便于律师在办理医疗纠纷案件时方便查找文献资料,在医疗鉴定时可以正确运用医疗术语进行陈述和答辩,以体现承办律师的专业性。
第三,由于医疗纠纷案件的医疗损害鉴定是案件的关键所在,考虑到“医疗损害鉴定”的内容较多,所以在本操作指引中专章予以规定;本操作指引中第二章至第四章是律师办理医疗纠纷案件的一般程序,且不是每个案件都涉及到,因此,在本操作指引中将“医疗损害鉴定”单列一章便于操作、适用。
第四,由于《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规定的比较原则,在律师办理医疗纠纷实务中的操作性不强,同时,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医疗纠纷处理的司法实践情况具有差异性,因此,我省律师在办理外省市、自治区医疗纠纷案件时,应当先了解当地关于医疗纠纷处理的程序,以免造成不必要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