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非亲生 讨精神费胜诉
2011-06-30 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 阅读数:10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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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先生与李女士于1990年登记结婚。婚后李女士在一次朋友聚会中,在醉酒的情况下与他人发生了性行为。1991年3月李女士产下一子。双方于2003年离婚后,刑先生仍然按时给付抚养费,然而孩子的体貌特征引起了刑先生的注意,经DNA亲子鉴定,发现孩子不是自己的骨肉。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抚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判决支持了刑先生的诉讼请求,判令李女士返还子女抚养费8万余元,给付刑先生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孩子非自己的亲生骨肉,刑先生本不应当承担抚养费,而他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一直替李女士养育孩子,甚至在孩子成年后,仍然继续给付抚养费,李女士构成不当得利。同时,由于刑先生年事已高,终身不能再生育孩子,李女士也侵害了刑先生的人身权益,造成了刑先生严重精神损害,应当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