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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鼻腔术后遗留沙条棉片缝合线,医院埋单

    2011-07-15  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 阅读数:11955 【字体:  【打印】 【关闭】

    2010年4月23日家住裕安区顺河镇龙头村梁某(女)因“双侧鼻塞、流脓涕头昏头痛”入住六安市某医院五官科,经检查诊断为“双侧鼻窦炎、鼻中隔偏曲,双侧肥厚性鼻炎、过敏性鼻炎”,2010年4月26日在神经阻滞麻醉下行双侧功能性鼻内镜鼻窦术+鼻中隔矫正术+双侧中下鼻甲整形术,4月30日出院,出院后按医嘱予以换药,但症状一直不能缓解;2010年6月10日梁某又找到初诊医生要求检查治疗,当日又行鼻内镜检查手术治疗。两次手术后,病情没有任何进展,且感觉鼻内有异物及臭味,2011年2月梁某两次到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检查治疗,2011年4月13日梁某入住六安市人民医院,经检查医生在梁某鼻腔中鼻道取出大约15CM长沙条、部分棉片及缝合黑线1根,且左侧上颌窦及筛窦炎性改变,4月20日梁某因经济原因出院回家疗养。纠纷发生后,某医院拒不承认过错,且认为梁某是栽赃医院,万般无赖,梁某向六安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援助中心及时指派医疗纠纷专业律师尤良旺提供法律援助。2011年4月,梁某将某医院告上法庭,裕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医院在手术治疗梁某的双侧鼻炎过程中,在鼻腔内遗留沙条棉片缝合线等异物,且在出院时未尽明确告知义务,同时,由于某医院只提供患者的病历,没有提供其他足以证明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或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证据的,某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据此,判决某医院赔偿梁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5186.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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