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咨询热线:0564-5152700
  • 医疗纠纷

    法律咨询热线  0564-5152700

  • 民事案件
  • 刑事案件
  • 行政案件
  • 建筑房产
  • 劳动争议
  • 医疗纠纷
  • 术后严重感染致患者死亡,医院赔偿11.5万元

    2011-07-28  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 阅读数:11970 【字体:  【打印】 【关闭】

    2011年4月26日患者储兆祥(男,62岁)因食道中段癌入住霍山县某医院,经患者家属请求,医院为患者聘请了安医附院的专家为其手术,2011年4月30日中午11时左右,在全麻联合椎管内麻醉下行“食道中段癌切除术+胃食道颈部吻合术”,术后第二天(5月1日)22时左右,患者突然休克,经ICU抢救十天无效死亡。患者死亡后,因患方对患者的死亡原因持有异议,2011年5月14日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对死因进行鉴定,经鉴定,患者“术后吻合口旁后壁发生三处炎性坏死穿孔”、“右主支气管穿孔肺不张及急慢性炎,脓胸、右肺多发性脓肿,严重影响心肺功能,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患方认为:一、医方违反医疗护理规范,治疗方案严重错误。患者于2011年4月26日入院,4月27日医嘱静滴头孢他啶3gBid;4月30日19:00静滴头孢硫脒2gBid(5月3日停用)、氨曲南2gBid(5月10日停用);5月1日9:00应用庆大霉素8u、氨溴索15mg、糜蛋白酶4000u雾化吸入,5月3日停用;5月3日医嘱加用左氧氟沙星100mlBid,5月10日9:00应用丁胺卡那0.4g。作为食道中段癌症的患者,预防咳嗽、咳痰及肺部感染是影响病人预后的重要因素。患者术前有吸烟史,手术时麻醉插管、麻醉剂、镇静剂的应用,术后复苏过程的延长及术后卧床致呼吸道分泌物潴留,尤其是食管癌手术,手术时间长、创伤大,同时术中切口膈肌、挤压损伤肺脏、胸腔胃减少了肺容量,以及切口疼痛影响咳痰,直接导致肺容量减少、通气功能和通气/血流失衡,引起肺功能障碍和呼吸道分泌物潴留,导致并发肺部感染,发生呼吸功能衰竭。根据病历记载,5月1日22:00才对患者实行翻身拍背,患者咳出血性粘痰;5月2日7:00患者经口腔及气管套管吸出黄色粘稠样痰。在治疗上,根据医嘱记载,医务人员对患者出现感染性休克的情况下只是治表,即长期大量使用胺碘酮、多巴胺,没有及时采集痰液、呼吸道分泌物等从病原学检查病因;虽然5月8日菌培养和药敏报告显示致病菌为肺炎克雷伯菌,以及敏感的药物,但医务人员仍然我行我素,采用对肺炎克雷伯菌不敏感的药物进行治疗,致使治疗方案一错再错。按照医疗操作规范,对于患者血白细胞计数升高、气管插管或术后作呼吸机治疗者,如出现呼吸道分泌物增多、痰性状改变或不明原因的低氧血症,均提示并发肺部感染的可能。由于医务人员在术前未给予化痰以及抗生素进行预防性治疗,术后也没有加强镇痛治疗以减少疼痛对患者有效咳嗽的影响,同时也没有采取联合应用有效的抗生素预防肺部感染的发生,更为严重的是,当发现肺部感染非常严重的情况下,医务人员仍然没有采取相应的治疗措施,致使患者“术后吻合口旁后壁发生三处炎性坏死穿孔”、“右主支气管穿孔肺不张及急慢性炎,脓胸、右肺多发性脓肿,严重影响心肺功能,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通过上述事实可以看出,由于医务人员治疗方案错误,严重不负责任,违反食管癌术前、术后的治疗原则,使本可避免的死亡后果因治疗失误而造成医疗损害后果,医方应当存在过错。
    二、医方违反告知义务,违反法律规定,侵犯患者的知情权和手术的选择权。在手术知情同意书书中,没有患者本人的签字,也没有向患者或患者家属告知手术有肺部感染危及生命的风险。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5条的规定,医方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
    据此,患方要求医方赔偿医药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37万余元。双方经多次调解,2011年6月8日医方终于赔偿患者家属11.5万元并签署协议。
  • 英锐简介  英锐荣誉  英锐动态  律师团队  业务领域  服务流程  收费标准  英锐讲堂  联系我们
    地址:安徽省六安市梅山南路1066号英锐律师楼(原六舒路与南湖北路交叉口) 邮编:237000
    Copyright © 2017 ahyrl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监督电话:0564-5152700
    版权所有: 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 设计制作:安徽雷速 
  • 英锐官方微信

    触屏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