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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生缺乏过敏休克抢救技术致婴儿死亡

    2011-12-23  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 阅读数:14099 【字体:  【打印】 【关闭】

    陈宝宝生于2011年9月20日,2011年10月5日下午2时许,陈的奶奶抱着陈宝宝到金寨县某卫生院进行卡介苗接种,10分钟后陈宝宝出现呼吸困难,面色苍白,口唇青紫,立即吸氧,医生仅注射地塞米松2mg,未采取其他有效的抗休克对症治疗措施,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我所律师调查查明,接种前,陈宝宝的奶奶主诉陈宝宝有感冒病史,而皮内注射用卡介苗的禁忌之一为“由感染性疾病导致的发热或未知病因的发热不得使用卡介苗。”陈宝宝死亡后,双方发生纠纷,经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尸检鉴定认为:陈宝宝的两足跟和足心内侧有点状散在性紫红色丘疹,病检镜下可见多脏器组织内有嗜酸性粒细胞,上述表现均符合过敏性休克改变,故陈宝宝的死亡是因卡介苗接种后速发过敏反应,导致过敏性休克死亡。卡介苗过敏是接种卡介苗的并发症,但这种并发症在现有医学技术上只要进行有效的抢救,死亡率几乎为零。律师认为,导致陈宝宝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医务人员违反《接种工作规范》接种前告知和健康状况询问和预防接种一般反应及处置原则,医方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为了妥善处理陈宝宝的善后,双方于2011年11月12日在金寨县某镇镇政府进行了调解,双方达成78000元赔偿协议。
    律师观点:生活中,婴儿出生后会在不同时期注射不同的疫苗,而如何减少类似不幸的发生,则是社会的共同责任。在本案中,由于医生缺乏过敏休克的抢救技术致使婴儿卡介苗过敏后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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