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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胆囊手术解剖不清致人死亡,医院承担主责

    2017-07-11  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 阅读数:10822 【字体:  【打印】 【关闭】

    案情
    患方亲属xxx(男,1947年6月2日生,汉族)因反复上腹部不适十月余、B超检查“胆总管结石”、MRI提示:胆囊术后,胆总管下段结石伴低位胆道梗阻于2012年12月25日入住医方普外科三病区,经检查诊断为“胆总管结石、胆道术后”。2012年12月27日在局麻下行十二指肠乳头括约肌切开术(EST)+胆管结石取石术+内镜下鼻胆汁引流术( ENBD)术,术中因插管失败,放弃治疗。2012年12月31日10:30分在全麻下行“胆总管切开取石+T管引流术”,术后患者血压持续下降,心律增快,2013年1月1日2:05分经抢救于3:20分因呼吸心跳骤停而死亡。
    司法鉴定
    患者死亡后,医方诊断为“肺梗塞、心源性猝死”,因医患双方对死因持有异议,2013年1月2日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对患者死因进行鉴定,经鉴定,患者无致死性疾病,见腹、盆腔、肠间隙及腹膜后有大量的血液和凝血块,胰十二指肠上动脉的分支破裂出血,在胆总管下端、近肝胰壶腹处,胆总管左侧壁破裂,在破裂口外见一枚1.8*1.7*1.1cm结石,全身有广泛性缺血性改变,患者系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患方陈述
    (一)医方违反医疗常规和规范,医疗行为存在过错
    1、医方在为患者行胆总管切开取石+T管引流术前对患者疾病认识性不足,术前准备不充分。患者住院后,于2012年12月27日在局麻下行十二指肠乳头括约肌切开术(EST)+胆管结石取石术+内镜下鼻胆汁引流术( ENBD)术,术中因插管失败,医方放弃治疗。医方在胆道镜手术失败的情况下,医务人员应当知道患者腹腔粘连增生,可医务人员既未邀请会诊也未及时向本科室上级医师汇报情况,更未制定切实可行的手术方案,致使“胆总管切开取石+T管引流术”手术失败。同时,医务人员明知在行胆道镜术后食管下段少量鲜血渗出、贲门粘膜撕裂可能的情况下,仅给予三天的抗感染药物,且在胆道镜术后第三天就为患者行“胆总管切开取石+T管引流术”,显然准备不充分,违反医疗操作规范。
    2、术中解剖不清,损伤动脉分支,导致患者术后失血性休克死亡的医疗损害后果。医务人员在为患者行“胆总管切开取石+T管引流术”时由于解剖不清,动作粗暴,致使患者胆总管下端左侧壁破裂(近肝胰壶腹处),损伤胰十二指肠上动脉的分支,同时,在患者手术结束前医务人员未认真检查腹腔是否存在活动性出血,致使患者腹、盆腔内血液1000ml及凝血块800g、肠间隙及腹膜后血液及血凝块200-300ml,导致患者术后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3、术中探查不仔细、手术失误。根据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的“解剖检验”, 患者胆总管下端近肝胰壶腹处,胆总管左侧壁破裂,在破裂口外见一枚结石,大小为1.8*1.7*1.1cm。既然患者是行“胆总管切开取石+T管引流术”,不但造成胆总管损伤,而且胆总管结石仍然存在,这一点充分说明医务人员医疗行为严重不负责任。本案中,患者即使没有活动性出血发生,仅胆总管损伤,患者的生存的希望也非常渺小。据此,医方的医疗行为应当存在过错。
    4、抢救措施不力。患者自胆总管切开手术后血压持续下降,心率增快,可医务人员一直未予重视,未查找血压持续下降的原因,致使患者腹腔内出现未得到及时救治,从而导致患者失血性休克死亡。
    (二)医方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且医务人员超范围执业,违反法律规定
    医方作为六安市医疗条件及医疗水平较好的三甲医院,且医院内设肝胆外科,由于利益的驱动,将患者安排到外科住院治疗,明显违反医疗行为的高度注意义务和相应的诊疗义务。根据《侵权责任法》57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医方应当承担过错责任。结合本案事实,姑且不论患者入住哪个科室,但为患者行十二指肠乳头括约肌切开术(EST)+胆管结石取石术+内镜下鼻胆汁引流术( ENBD)术的手术医生xxx、xxx均为内科专业,属超执业注册范围执业,虽然患者最终是因“胆总管切开取石+T管引流术”导致的失血性休克死亡,但前期胆道镜手术导致的过错与胆总管切开取石术具有一定的关联性,根据《侵权责任法》58条1款的规定,应当推定医方存在过错。
    基于上述事实,陈述人认为,导致患者失血性休克死亡的损害后果,是医务人员对患者疾病的认识性不足、术中解剖不清、探查不仔细、抢救措施不力以及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等过错的医疗行为造成的,且该过错的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医方理应承担医疗损害责任。
    医方答辩
    医方认为,患者胆囊手术病情复杂,患者的死亡结果是其疾病的自然归属,医疗行为符合医疗常规和规范,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
    鉴定要求
    请求专家鉴定组结合医疗常规和规范,以及法律规定,对医方在为患者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进行鉴定,同时分析患者死亡的损害后果与医方的医疗行为之间是否存在的因果关系,并作出医疗损害责任的程度和原因力大小。请求专家鉴定组给予公平、公正的医疗损害鉴定结论。
    医学会鉴定结论
    六安市医学会六医鉴(2013)09号《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书》,分析认为:医方在对该病员的医疗行为中,手术操作失误,抢救措施不力,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与患者因失血性休克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建议原因力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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