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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假牙”医生安装假牙担全责

    2017-07-11  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 阅读数:12455 【字体:  【打印】 【关闭】

    案情
    原告于2011年2月21日在六安市探亲期间,因有2颗蛀牙,经人介绍到被告社区医疗处医治。当日原告在其丈夫及父母的陪同下前往被告处,接诊医生xxx在为原告做简单口腔目测后告诉原告“你的牙发育有问题,现在不保护起来,以后还是要蛀”。随即接诊医生xxx就向原告及其家人表示可以为原告做全口烤瓷牙,宣称:“做了烤瓷牙就像装个保护套在牙上,以后你吃饭什么的完全不会受到影响,骨头都能啃,比真牙还好用,烤瓷牙只要150元一颗,烤瓷牙基本上终身不会坏”。在未向原告告知做全口烤瓷牙的风险和不良后果情况下,xxx即为原告行“全口牙齿磨除手术”,从下午两点多钟一直持续到深夜三、四点,原告张大嘴巴整整在牙科手术床上十几个小时,当时就感觉颌骨处酸痛难忍。全口牙齿磨除后xxx也没有向原告提供任何有关病历资料。
    磨牙后第二天,xxx与原告通电话,此时提到普通烤瓷牙可能会出现崩瓷、过敏状况,建议原告后牙做二氧化锆全瓷牙冠,前牙做铸瓷全瓷牙冠。考虑到全口牙齿已被磨损,于24日交付了10000元医疗费用,xxx出具收条一份,交付该笔费用时,原告要求做单体烤瓷牙冠,以防烤瓷修复体内的牙齿发炎,xxx表示烤瓷修复体内的牙齿发炎可以“钻开治疗,不用拆除”。牙模出来后,原告发现有连冠牙最多有6颗连在一起做,最少也有4颗连在一起,当时便提出质疑,要求做单体牙,可黄纯富哄骗称“二氧化锆是高级烤瓷牙,绝对不会出现问题,不用考虑拆除”。2011年3月11日,xxx在既未对蛀牙进行治疗,又未解除基牙过敏的情况下,为原告安装了全口全瓷牙,由于基牙过敏症状较重,当时无法检查咬合状况,黄纯富表示“过几天适应了就可以了”。原告及家人再次向xxx询问瓷牙使用注意事项,xxx仍然表示“基本上什么都可以吃”。并再一次表示“二氧化锆是矿物质,比真牙还耐用,可以保终身”。(此次谈话有录音资料)。当天,原告再一次支付10000元费用,xxx仍然出具一张手写收条。
    烤瓷牙做好后一个星期内,原告一直感觉全口牙箍紧难受,咀嚼食物有困难,使不上劲,连张嘴说话腮帮处都会隐隐作痛,只能食用面条,米汤之类软性食用。原告马上打电话给xxx,诉说了情况,xxx表示“只是暂时性,适应一段时间便可以了。”然而,2011年4月,原告回到上海家中一个月左右,情况仍未改善,发现瓷牙与牙龈时常有异味,多处烤瓷体与牙龈直接衔接不紧密,有的可以塞进指甲,左下牙齿有轻微松动,右上侧烤瓷牙崩瓷。2011年5月,原告右下侧瓷牙再次崩瓷。
    2011年5月30日,原告因“全口固定修复后咀嚼不适一月余”前往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处就诊,经检查诊断为:不良修复体、根尖周炎、牙髓炎;建议:1、分区、分批拆除不良修复体;2、行根管治疗(RCT)后,余牙随访;3、咬合重建。同时告知,拆除不良修复体过程中可能导致基牙折断的风险。
    根据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专家的诊断情况,原告即时找被告及xxx协商,被告及xxx拒不承认错误,据此,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原告陈述
    (一)被告及其医务人员超范围行医,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1、经查,被告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执业范围为:预防保健、全科医疗,根据美国家庭(全科) 医师学会1984年定义 “全科医疗是整合生物医学、行为和社会科学的专科,其知识和技术的核心源自于传统的开业医师和以家庭为范畴的独特领域,而不是以病人的年龄、性别或器官系统的疾病来分科。全科医师接受全科医学的训练,除了提供以家庭为单位的综合性医疗保健外,并对病人负起持续性健康保健的责任;在医疗体系中,担任提供及协调病人医疗保健的独特专业性角色”。可被告作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明知只能进行一般性的卫生保健服务的情况下,违反法律规定从事二级或三级的口腔专科医疗服务。本案中,原告即使是四环素牙,需要进行全口烤瓷安装,也应当告知原告到有资质的口腔专科进行治疗,以便获得更好的医疗服务。同时,被告及其被告医务人员在未取得口腔专业资质的情况下,擅自为原告行“全口牙齿磨除手术”,且造成严重后果,根据《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及卫医发[2001]169号《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的规定,被告的医疗行为显然存在过错。同时,被告的超范围执业行为,xx区卫生局已经对被告进行行政处罚。
    2、被告医务人员xxx利用工作之便侵吞集体资产。作为医疗机构的执业医生,利用工作之便,将原告缴纳的20000元医疗费用非法据为已有,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原告将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xxx的刑事责任,同时将追加xxx为本案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被告违反医疗常规和规范
    1、被告为原告进行全口烤瓷牙修复没有适应症。被告诱劝毫无口腔医学知识的原告接受全口烤瓷牙的手术,将不具备全口烤瓷牙适应症的患者做全口烤瓷牙手术,剥夺了原告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被告医生xxx是一名医务工作者,为了追求个人的经济利益置患者的健康于不顾,明知行全口烤瓷牙术会存在一定的风险,却还是隐瞒事实,欺骗患者,违反医生最基本的职业道德和执业操守。原告就医时,只是因为有2颗蛀牙需要医治,原告在做全口烤瓷牙手术以前,虽然因折断有6颗烤瓷牙修复体,但其他牙齿除2颗蛀牙外均为正常,牙色也没有明显异常,更无牙齿松动的症状,完全没有必要施行全口烤瓷牙手术,即完全没有全口烤瓷牙的手术指征。
    被告在本次鉴定时辩称,原告在行全口烤瓷牙修复之前是“四环素”牙,显然证据不足。四环素牙是指使用四环素族药物引起的着色牙。本案中,原告在就医时,被告根本没有提到原告是四环素牙,同时在以往的就诊过程中也没有任何医师诊断是四环素牙,因此,被告诊断原告为四环素牙非常错误。根据安装烤瓷牙的步骤,在患者接受全口烤瓷牙安装时,医务人员应当进行以下过程:(1)检查设计。即检查口腔情况,包括面颊口舌牙齿,并详细记录;(2)照相、留取原始模型比色。凡是改变原来形状、结构、颜色的医疗操作,应当记录前后状态,在基牙预备前进行比色,并留取原始模型。(3)基牙预备(即磨切牙齿)。(4)排龈制取印模(即咬牙印)。(5)翻制石膏模型送加工厂加工。(6)粘固消毒基牙和烤瓷牙。据此,被告在未留取原告原始牙齿比色模型的情况下,谎称原告是“四环素”牙,显然错误。
    2、严重违反固定桥设计原则:烤瓷牙修复要遵“能分则分”原则,在原告无牙齿松动的情况下,被告致原告要求进行单体牙冠修复于不顾,违反牙冠修复原则,采用多枚牙齿连冠修复的方式,人为地磨除了大量的牙体,使得原告部分牙髓暴露和牙髓受刺激感染,造成原告根尖周炎、牙髓炎。
    3、违反固定桥试戴原则:被告在术后没有仔细检查牙冠边缘密合度、牙齿的咬合度,致使修复体边缘悬突明显、欠充,导致原告牙周炎和牙髓炎的发生。
    4、由于牙体被大量磨除,牙体结构的破坏,残留的牙体过短过小,部分牙髓暴露和牙髓受刺激感染,致使原告牙周炎和牙髓炎反复感染,咬合功能受限,同时,由于烤瓷牙修复体的使用寿命有限(一般认为5-10年),所以原告今后需要多次修复,存在终身医疗依赖。
    5、被告提供的全口烤瓷牙材料为不合格产品,经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检查确诊,原告左下第五牙齿崩瓷,根据被告的承诺,被告植入原告口腔的牙齿应为不合格产品。
    6、原告就医时有2颗蛀牙,被告在为原告行全口烤瓷牙时,未对蛀牙进行填塞等对症治疗,致使原告基牙进一步感染。
    7、被告在为原告行全口烤瓷牙的医疗过程中,既没有书写门诊登记,更没有书写门诊病历。从侵吞20000元医疗费来看,被告也不可能书写病历,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和众所周知的事实,原告有理由推定,被告向鉴定专家提供的门诊登记、门诊病历应当为伪造。
    基于被告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违反医疗常规和规范、伪造病历资料等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8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的规定,被告医疗行为存在明显过错。
    (三)被告违反告知义务,侵犯原告的知情权和就医选择权
    原告于2011年2月21日到被告处就诊时,实际上是治疗2颗蛀牙,由于被告的夸大宣传,诱骗毫无医学知识的原告进行牙齿修复,使20多颗十分健康的牙齿被磨成大小不一、无咬合功能的残废牙,造成原告终身痛苦。由于被告在为原告磨除大量牙体时,未书面告知原告行“全口烤瓷牙术”的风险和并发症,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5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被告的医疗行为显然存在过错。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原告认为,被告不仅违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而且违反口腔科的有关诊疗规范,同时被告存在伪造病历资料、未履行告知义务等行为,医疗行为存在过错。
    医学会鉴定结论
    xx区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经鉴定被告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判决
    本案经xx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各项损失1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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