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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诉调衔接机制下医疗纠纷的律师调解

    2018-08-26  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 阅读数:9119 【字体:  【打印】 【关闭】

    尤良旺

    【摘要】2017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出台《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确定在北京、上海、安徽等11个省(直辖市)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以发挥律师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专业优势、职业优势和实践优势,推动形成中国特色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2017年12月28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司法厅出台《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亳州、淮南、马鞍山、黄山等4个市率先启动试点工作,2017年4月28日安徽省律师协会律师调解中心正式揭牌,标志着律师调解试点工作全面铺开。笔者从事医疗纠纷专业律师,认为在诉调衔接机制下医疗纠纷调解属律师调解的应有之义。

    【关键词】医疗纠纷 律师调解 诉调衔接 工作机制 制度保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统计,2016年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判决或裁定的案件数为13709件,2017年案件数为15337件,2018年上半年案件数为4441件,不包括诉讼调解或非诉讼调解案件。近几年,由于医疗纠纷矛盾比较突出,医患之间对立情绪大,各地相继成立了第三方调解组织,即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简称“医调委”),由于医调委人员大部分系行政部门、卫生部门及具有相关法律知识的退休人员组成,虽然有纠纷的调解经验,但对法学和医学专业知识陈旧,仅对争议不大的医疗纠纷进行调解,而对于较为复杂或需要进行医疗鉴定的纠纷束手无策,且患方对其调解的中立性及医疗过错责任的判断能力存在质疑,因此,医调委调解的成功率不高。在这种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出台《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在司法立法层面规范诉调衔接及律师调解,使律师在医疗纠纷案件调解及诉调衔接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诉调衔接下律师调解医疗纠纷的优势

    (一)近些年随着律师非诉业务范围的拓展和法律服务市场的扩大,律师的作用不再局限于个案的诉讼和庭审当中,已经在社会中扮演着多元角色。律师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在办理具体案件过程中,有一定的政治敏感性和职业操守,对案件处理及化解矛盾纠纷积累了丰富经验,当事人的信任程度进一步增加,其调解意见或建议当事人易于接受,因此,律师调解的专业水平、职业优势和司法实践经验明显优于其他组织调解。

    (二)从医疗纠纷的特性来看,这类纠纷适合通过协商或调解的方式解决,因为医疗纠纷诉讼具有专业性和审理周期长等特点,医患双方当事人对纠纷的事实和医疗过错的责任程度认识不一致,诉讼后果预期不明,且法官在没有进行医疗鉴定的情况下,很难通过双方提交的证据作出准确的判断,即使进行判决,在判决后上诉率、申诉率较高,甚至会发生更多的潜在纠纷,社会效果差。而律师交际广泛,社会认可度高,有着信任基础,在案件调解过程中,律师与当事人沟通方便,利用法律及医学知识向当事人讲清道理,明了是非,从中斡旋,以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因此,律师调解有着及时化解医患矛盾,减轻法院处理医疗纠纷案件的压力,从而节约司法资源。

    (三)在诉调衔接过程中,律师作为调解员熟知诉讼程序,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可以尽快签署调解协议或申请司法确认,未达成协议的,依法告知当事人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或申请医疗鉴定等,便于高效、快捷地解决纠纷。

    二、诉调衔接下医疗纠纷的律师调解工作机制

    (一)律师调解员的资格认证。根据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第八条及实施意见第十条的规定,笔者认为,基于医疗纠纷调解的特殊性和司法实践经验,承办医疗纠纷律师调解工作的律师事务所应当达到一定规模,以10人以上为宜,在当地律师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声誉,至少三年内无投诉、无违法违规行为,年综合案件数量达200件以上;律师作为调解员需要具备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强,执业至少五年以上,最好具有医学和法学专业背景的专职律师,年办理案件30件以上,五年内无投诉、无违法违规等条件,经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市级司法行政部门和市律师协会审查合格,与人民法院协商建立律师调解员名册,并向社会公布,便于当事人查询选择。

    (二)律师调解工作地点的确定。为了方便开展工作,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以申请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接受当事人申请医疗纠纷调解,或接受人民法院、卫生行政部门及医调委移送的医疗纠纷案件调解;也可以利用人民法院已经设立的调解办公室开展律师调解,将律师调解作为诉讼服务中心的工作范围,并做好医疗纠纷诉调衔接工作。

    (三)律师调解医疗纠纷诉调衔接程序:

    1、立案前对医疗纠纷案件进行分流管理,引导当事人进行诉前调解。当事人同意调解的,立案庭将案件材料先行登记为调解案号,然后将案件移送到律师事务所调解工作室或法院设立的律师调解办公室,由律师调解人员通知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应当及时将调解案号转为诉讼立案案号,减少案件立案程序。

    2、医疗纠纷具有医学与法律交叉性的案件特征,律师调解员较一般调解员在医疗纠纷处理和调解的应对上具有一定优势,调解员由具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和专业水平的律师担任,当事人可在律师调解员名册中共同选定,简单的医疗纠纷可由选定的律师调解员作为调解主持人。疑难复杂的案件,可以参照商事仲裁选定仲裁员的程序选择律师调解员及调解主持人。在调解过程中,律师调解工作室可以邀请临床医学专家、卫生法学专家、卫生行政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参加协助调解;在诉调衔接中,法院审判庭可以指定法官对医疗纠纷诉前调解进行指导,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审核,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进行司法确认或制作民事调解书等。

    3、律师调解自收到当事人申请或人民法院、卫生行政部门及医调委移送的医疗纠纷案件调解,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对方当事人,告知选定调解员及调解时间、地点,便于当事人准备陈述和答辩材料;律师调解的时限确定为一个月为宜,特殊情况或需要进行医疗鉴定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根据情况适当延长。

    4、医疗纠纷的调解相对于其他纠纷更为复杂,根据笔者的经验,在调解过程中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适时引入听证程序,通过公开听证的方式,使当事人充分有效地参与并发表意见,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有助于增强纠纷解决的公开性、透明性,确保程序与实体公正。同时,在听证过程中通过当事人和医疗机构的陈述、答辩,可以查明纠纷的基本事实,固定相关证据,有助于律师调解员作出公正的判断,提高当事人对调解过程及调解结果的接受程度。其次,在听证过程中,可以请被邀请的临床医学专家、卫生法学专家、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和法官就双方陈述、答辩的意见进行解释、判断,为当事人理清思路,辨别是否,以期减少部分案件医疗鉴定的程序,最终促成双方在短期内达成调解协议。在听证过程中,对于双方无异议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记录,并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如果当事人之间不能达成调解协议,在其后的诉讼过程中可以直接采纳调解记录中双方无异议的事实和证据。

    5、经过律师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及时签订调解协议,调解员应当要求医疗机构及时履行;如果一方当事人请求司法确认,律师调解员可以协助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当事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员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或通知人民法院对诉前调解案号变更为诉讼立案程序。

    三、诉调衔接的制度保障

    近几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虽然出台了诉前调解、律师调解方面的规定,但目前包括医疗纠纷律师调解的介入机制不健全,亟需立法和司法的进一步完善。

    (一)制定并落实诉调衔接制度。地方人民法院及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据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将律师调解纳入诉调衔接机制,充分发挥诉前、诉中律师在医疗纠纷调解方面的能动性,对及时解决医疗纠纷,缓解医患矛盾,改善医患关系,将产生积极的社会作用。人民法院在制定相关规范时,将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或律师调解确立为诉讼的前置程序,也就是说医患双方在提起诉讼前必须先行调解,若一方拒绝调解或经调解但未能达成协议的,方可进入诉讼程序;同时,对诉前调解主体、调解程序、调解人员的配置、调解与诉讼衔接等方面进行具体规定,并引入医疗责任保险的承保公司参加调解的制度,以达到快速赔偿,及时解决医疗纠纷的目的。

    (二)诉调衔接人员及经费保障。医疗纠纷调解成功的关键是调解人员是否具备法律和医学专业知识,是否尽到勤勉敬业。笔者认为,在制定律师调解程序规范时应当从制度层面设定律师调解员加入和退出机制,以保证律师调解员队伍的素质,吸收部分具有法律和医学背景的律师及社会影响力较大、综合素质好的律师进入调解员名册,担任医疗纠纷调解员,以确保案件调解质量和医疗纠纷调解成功率。在经费保障方面,笔者提倡多方筹集,共同解决的方式,比如当地政府以采购法律服务的方式解决调解经费;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政府采购渠道解决调解资金,根据纠纷调解的数量、质量与社会评价,确定合理的调解费用;司法行政机关按法律援助案件标准予以补助等措施,以共同推进诉调衔接工作的进展,实现律师调解工作卓有成效的可持续性发展。

    (三)建立律师事务所调解及律师调解员考核机制。安徽省实施意见中虽然对律师事务所调解及律师调解员考核机制进行了规定,但这些规定比较笼统,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当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细则,在律师事务所调解及律师调解员的过程中有章可循,以确保律师诉调衔接的质量。

    四、结语

    在医患关系日益紧张,医患矛盾比较突出的情况下,仅仅依靠某一种手段和某一个部门很难有效解决医疗纠纷、化解社会矛盾,因此,建立诉调衔接律师调解的纠纷解决机制,系利用社会力量合力化解医疗纠纷的另一渠道,在完善诉调衔接机制,落实相关制度保障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鼓励、支持和推进律师开展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实行优势互补、协作配合的纠纷解决方式,使之成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一支重要的生力军,为医疗纠纷多元化解决及诉调衔接机制的繁荣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本文入选安徽省第十届律师论坛

    作者单位: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

    参考文献:

    【1】注释(论文):刘明秀:《论医疗纠纷诉前调解的程序设计》,《司法改革论评》第十六辑,第302页

    【2】注释(论文):吴英旗:《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与诉讼的有效衔接》,《中国卫生事业管理》, 2014 年第7期(总第313期),第520页

    【3】注释(论文):陈浩:《诉讼与非诉讼衔接机制之探》,《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12月,第11卷第4期,第10页

    【4】注释(论文):胡朝新:《医疗纠纷中的律师调解策略》,《今日南国》,2008年7月(总第97期)第179页

    【5】注释(论文):李承阳、胡友利、元虹:《医疗纠纷中律师调解员的介入机制研究》,《中国卫生法制》,2018年1月第26卷第1期,第7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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