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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疫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

    2020-11-01  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 阅读数:5822 【字体:  【打印】 【关闭】

    尤良旺

    摘要:2003年的SARS疫情及2019年末开始的席卷全球的新冠肺炎疫情,是对我国公共突发卫生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的考验,也是对医疗机构和医疗卫生人员在重大疫情救助能力方面的检验。同时,通过这两次重大疫情的考验,患者及社会公众逐步改变了对医护工作的认知,呈现出相互理解、协调、配合的和谐医患关系新局面。本文认为,为适应当前疫情防控常态化的需要,应当进一步完善并严格执行疫情防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国家公共卫生和疾病防控体系建设及应急响应机制,科学配置医疗资源,保护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隐私权,最大程度地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率,为全民抗击疫情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关键词:疫情防控 常态化 医疗纠纷 预防与处理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通过全国人民的艰苦努力,我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趋于稳定,防控工作已从应急状态转为疫情防控常态化。在疫情防控常态化的背景下,我们仍然不能懈怠,要继续加强疫情防控的制度化建设,提高全民疫情防控意识,确保疫情防控常态化制度的完善及防控相关物资充足保障,满足疫情防控常态化的需求。

    基于疫情防控的特殊性,作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为患者诊疗过程中,由于医患双方对疫情的认知、诊疗技术和手段等不同,难免会发生一些医患冲突事件,如武汉市患者无端训斥医护人员、动手撕拉并殴打医护人员,虽然这些个案医患纠纷最终得以解决,但对和谐的医患关系的维护及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因此,在疫情防控常态化的背景下,如何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是法律工作者关注的焦点问题。为此,本文从医疗纠纷法律实务的方面对此加以阐述。

    一、完善并严格执行疫情防控法律法规的规定,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

    随着世界环境卫生的变化,野生动物保护力度不足,极易导致致病微生物的生长和扩散,致使发生不明原因的新发传染病。这些新发传染病的早期,在传染源、传播途径、流行趋势等方面往往不为人类所认知,相应地在疾病预防、控制方面没有任何经验可以借鉴,加之部分社会公众对确诊或疑似病例缺乏传染病防治的医学和法律知识,自我保护的风险意识较差,发病后存在不配合,甚至拒绝隔离或强制医疗的不当行为,如果在医疗机构诊疗过程中发生不良后果,患方却将该不良后果归责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

    发生此类医疗纠纷的主要原因是部分患者缺乏相关医学知识,法制观念淡漠,绝大部分患者存在不配合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进行规范性诊疗,导致不良的损害后果,根据《民法典》第1224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可以免责。 据此,建议相关部门在积累疫情防控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完善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健全突发公共卫生机制,及时向社会通报疫情,疏导心理压力,加强对社会公众预防为主的健康教育,指导正确的隔离方式,改变不良的卫生习惯,普及传染病防治方面的法律和医学知识,增强社会公众对突发性疫情的认知能力和自觉隔离的意识,有效地阻却传染病传播蔓延,减少医患矛盾。

    二、加强国家公共卫生和疾病防控体系建设及应急响应机制,科学配置医疗资源,规范疫情防控流程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初期,武汉市新冠肺炎确诊或疑似病患者数量急剧增加,医疗机构救治条件和能力有限,不能及时为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治疗,导致医疗机构的就诊人员人满为患、一床难求的紧张局面,同时,对确诊或疑似病例不能进行应收尽收、统一隔离治疗,致使患者产生不满的情绪,医疗纠纷频发。

    面对如此重大疫情,党中央、国务院第一时间号召全国各地抽调医护人员及医疗物资驰援湖北,采取新建方舱医院、征用体育馆、会展中心、武汉客厅等场地予以增设病床设施,同时采用以一省包一市的方式,对口支援湖北省抗击疫情。从这些举措可以看出,我国在突发性公共卫生和疾病防控体系仍然存在薄弱环节,应急响应机制尚不完善,医疗资源的配置不科学、不合理。因此,在常态化疫情防控形势下,建议从国家层面配置“网格化”医疗资源,统筹并加大传染病防疫物资的战略储备,避免“战时”长途调拨或临时征用,以提高抗疫效率,及时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在规范疫情防控流程方面,国家投入专项资金建设如“小汤山”、“方舱”医院等作为专属的传染病医院或传染病隔离场所,采取一站式诊疗服务,对确诊或疑似病例实行快速处置、精准管控、有效救治;要求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作为疫情“吹哨人”,承担着疫情防治和正常医疗服务的双重任务,在日常工作中,应当严格落实急诊预检分诊、分区分级管理制度,对确诊或疑似病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将疫情控制在萌芽之中。提倡并推广互联网医疗的线上和线下服务,及时有效地为病患者提供相关诊疗行为和心理疏导,早日解除患者病痛。

    三、及时更新传染病诊疗方案,提高疫情防控的医疗水平

    由于新发传染病具有突发性,疾病爆发传播迅猛,就诊数量急剧增加,疫情初期传染源、传播途径、多变异病毒等均不为人类认知,缺乏有效的病毒检测手段;同时,在疾病性质的认识和判断、临床诊断标准和诊疗指南的缺失、疾病用药的局限性、病员的个体差别及基础疾病的复杂程度、地域因素、当时的医疗技术水平和医疗设备等,均对患者的诊疗效果发生直接的影响,从而诱发医疗纠纷。

    新冠肺炎期间,国家卫健委为指导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于2020年1月15日发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到 2020 年3月 3日诊疗方案更新了7次,足见医学界对该疾病信息认知极少。因此,随着对传染病发病机制、病理、临床转归的认识不断深入,在疫情防控常态化时机,加强疫情“流调”和传染病诊疗方案的研究,及时更新防控策略和诊疗方案,制定疫情应急响应及疫情防控常态化的诊疗流程,组织力量加大病毒检测能力及疫苗研发力度,努力提升传染病防控能力和诊疗技术水平,保障医疗安全,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概率。

    四、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保护患者隐私

    由于医患双方对传染病的预防、疾病风险、疾病的发生发展、转归等后果的认知程度不同, 信息理解不对称,且患者对于诊疗结果的心理预期较高,医务人员在为患者诊疗过程中,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和诊疗措施、诊疗风险、替代诊疗方案、传染病隔离治疗等必要内容进行书面告知或有效的沟通, 以获得患者的理解和配合,减少不必要的矛盾。同时对接受临床试验使用的新药、医疗产品、新的预防和治疗方法,必须向受试者或其监护人书面告知相关风险并取得书面同意,以保护患者或受试者的知情同意权。

    在疫情防控期间,医务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护患者隐私。在对患者从事诊疗活动获取的有关个人信息、资料予以保密,包括对传染病的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检测检验、采集病毒学样本以及隔离治疗等,不得过度处理,否则将根据《民法典》第1032条、第1034条、第1226条的规定, 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五、完善疫情防控社会保障制度,构建疫情防控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机制

    总之,医疗纠纷存在于整个医疗活动过程中,如果在疫情防控初期,由于局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作出正确的诊疗行为,根据《民法典》第1224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医疗机构可以免责;但这种情况下的免责,笔者认为,国家应统一管理、统一协调处理,采取社会救济与保险救济相结合的途径加以解决。因此,在疫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遵守卫生法律法规、诊疗规范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与病患者多做沟通和心理疏导工作,有针对性地提出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措施,构建疫情防控医疗纠纷预防处理机制,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巩固疫情防控的胜利成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作者单位: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

    参考文献

    【1】郝雅立、黄耀文:《从对立冲突走向理性合作:新冠肺炎疫情背景下医患关系的转化》,天津商业大学学报,2020年5月第40卷第3期

    【2】谭华炳、李芳、杜卫星、李刚、占国清、李儒贵、刘艳清、李金科:《 “七个强化”预防感染性疾病科医疗纠纷发生》,中国医学伦理学,第26卷第6期

    【3】王旭、朱琳:《法医临床学与新冠疾病有关的鉴定问题及思考》,中国法医学杂志,2020年第35卷第2期

    【4】刘鑫、刘雯:《新冠肺炎等传染病与法医学鉴定评述》,中国法医学杂志,2020年第35卷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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