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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问题探究

    2020-11-01  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 阅读数:6488 【字体:  【打印】 【关闭】

    徐冉冉

    摘要:由于我国刑事案件的辩护率一直较低,为了给一些经济困难的群体提供更完善的法律援助,在法律援助制度基础上发展了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这一制度从试点推广到全面展开,使得整体框架越来越完善,整体内涵也得到了很大的丰富。但是同时我国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也存在一系列的问题,本文探究了值班律师制度在我国的运行现状,分析目前我国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并且针对性提出相关完善建议。

    关键词: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司法实践;法律咨询

    2018年我国《刑事诉讼法》重新修订之时, 增加了一个值班律师制度,将值班律师的职责定位为“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包括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程序性法律援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和实质性的法律援助(为处理案件提供意见)。虽然国家已经向该制度提供了相关法律支持,但由于该制度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相关法律和规定过于笼统,没有为该制度提供明确的指导,使得其在实际应用方面出现了很多问题。

    一、值班律师制度在我国的运行现状

    值班律师制度是以从试点到全覆盖的方式在中国实施的,并在中国运营了14年。在过去14年的实务探索中,值班律师制度在全国得到了广泛的实施,并具有较为完整的运作机制。在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订时,值班律师制度被写进了法典,并证明了其重要性。值班律师制度在我国经过长时间的调查,并在实际案例中进行了实践检验。作为政治和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民生工程,法律援助工作的主要目标是向人们提供法律服务,分担政府的压力,帮助人们解决困难。

    根据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搜索“值班律师”得到与值班律师相关的文书达到 16425 篇,其中显示 2017年后值班律师参与的案件剧增。

    表 1 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搜索“值班律师”情况

    年份

    2016

    2017

    2018

    2019

    文书件数(单位:件)

    4

    252

    1829

    10761

    根据分析,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开展密切相关。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值班律师的参与程度很高,值班律师致力于促进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顺利进行,有一半或三分之二以上的值班律师出席并处理。

    二、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在实践中面临的困境

    从当前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试行及推广情况来看,主要还存在一系列的问题:

    (一)法律援助值班律师角色定位不明确

    从相关规定中可以发现值班律师事实上并不具备辩护人的身份。

    因为值班律师所涉及的范围非常广,这样一来就容易导致人们无法将值班律师与辩护律师区分开来[1]。值班律师虽然与侦查阶段的辩护律师在某些权利上会有重合部分,有辩护人的特性,能够对嫌疑人以及被告人进行会见,但值班律师并不具有辩护人的身份和职能。它处于一个缓冲地带,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还没有进行辩护前,值班律师就好比一把临时的保护伞一样为他们提供庇护,保障权利不受侵犯。在值班律师制度的发展道路上,值班律师的定位是该制度的基础前提。学术界存在着不同的声音,理论界与实务界也没有一个统一认识。对值班律师进行明确定位,对完善值班律师制度有很大的作用,能够促进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对自己能够接受帮助的范围进行明确,最大程度地借助值班律师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

    (二)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的职权范围模糊

    值班律师制度是来源于我国对于其他国家该制度的借鉴,主要目的是完善法律援助目的。被追诉人在被逮捕或起诉初期,很少能够及时的获得社会律师或者法律援助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而值班律师制度就是对这一问题的解决。从设立目的的角度来看,值班律师大多通过提供法律咨询来提供法律服务。然而,在中国工作的律师的义务不仅包括提供法律建议,还包括参与签署认罪和处罚的坦白过程,以及谴责不正当执法,例如酷刑和非法取证等。《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明确了值班律师的权利和义务。值班律师可以提供法律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但是值班律师没有核心辩护权,不能在法院出庭进行辩护。值班律师只能进行案件的初步诊断,最重要的处方和治疗仍然是辩护律师的责任。根据法律和条例,值班律师不具有阅读文件和调查权限的权利。如果没有法律的批准,值班律师的证据申请将无法得到支持,也无法更好地调查或完全了解案件。在这种情况下,值班律师的法律援助将受到阻碍。此外,刑事案件嫌疑人和被告无权阅读卷宗,也没有办法核实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在律师和被控方都无法了解检方证据的情况下,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又如何保证当事人的自愿性以及权利是否受到了侵犯[3]。从值班律师制度出现在我国之日起,值班律师的职权范围一直没有得到明确的限定。

    (三)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相关配套制度不完善

    制度的实现不是单独进行的,值班律师制度不能单独开发,需要与其他制度协调,因此在改进值班律师制度的同时,也需要相关的支持制度[4]。目前我国值班律师制度的管理尚不完善,没有统一的法律来指导其发展;中国的地区差异较大,不同地区的值班律师体系也不同,值班律师的评价标准不尽相同。在我国的试点地区,值班律师的评估和培训比较简单。随着值班律师群体的增多,统一管理标准变得越来越重要。由于值班律师的办公场所为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看守所,法律援助中心没有值班律师直接监督和管理的客观条件,也难以对律师进行评价。没有监督的情况下,正在工作的律师会退步。诸如不完整的评估和不适当的管理等问题对值班律师制度产生了非常消极的影响,并使值班律师变得懒惰,因此,改进值班律师制度至关重要,必须明确质量标准。为了制定值班律师制度的详细计划,仅靠一般框架是不够的,制度必须纳入特定的权利和义务[5]。由于多个机构之间没有有机的连接,无助于值班律师的工作,也无助于其他阶段值班律师的工作联系,在不同阶段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也将发生改变,在此过程中,律师必须重新理解案件,如果没有沟通,辩护方向也将发生改变。这些变化因素对案件最终的处理结果影响很大,因此要使实际工作标准化,就需要一个有凝聚力的工作支持制度。

    三、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完善

    (一)明确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的定位

    明确值班律师的职能定位是决定他们权利和义务内容的关键。笔者认为,值班律师就是法律援助制度下的一种准辩护人。 本质上, 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法律援助和律师辩护三个功能,但必须要从整体上看待。只要强调一项职能,就确实会妨碍值班律师在特定程序中保护人权的职能的实现。首先,值班律师制度是法律援助制度中的一个重要部分,《认罪办法》规定表明,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自愿认罪认罚的决定,但是没有委托辩护人的,通知值班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程序规定为司法机关的法定义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辩护人”,正是传统法律援助制度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法律援助的法定条件。从申请获得值班律师帮助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合法权利,扩充为认罪认罚程序中司法机关的法定义务。值班律师是法律援助律师的一种形式,应当具有法律援助的功能。第二,从我国辩护概念的演变,可以看出律师辩护并不局限于现有的实体辩护和审判辩护。在侦查阶段工作的律师和为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的程序性权利和其他法律权利的保护的特定刑事程序也是辩护内容的正确含义。在审判程序中,在法律援助机构指定的律师或被告指定的律师为被告提供辩护之前。被告及其亲属可以寻求法律援助。法院应告知法律援助机构指定辩护律师,为他们提供法律帮助已成为促进律师在刑事案件中辩护的完全适用范围的一个重要部分。这也是律师辩护功能的重要表现。

    因此,值班律师应当具有辩护功能,但根据法定条件,不同于当事人自己委托的律师和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法律援助律师。值班律师作为司法行政机构分配的人员被分配到看守所、或法院,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及时提供法律援助。 因此,一般来说,值班律师具有参与刑事诉讼的固有方法,但在工作性质和法律服务内容上基本上与当事人和传统法律援助律师委托的律师保持一致。因此,在上述讨论之后,笔者认为可以将值班律师定位为准辩护律师,既体现其与法律援助律师的共性,又注重发挥其在具体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作用。

    (二)扩大法律援助值班律师权利范围

    要确定法援律师的权利,就必须了解“度”问题,过度权利无助于惩罚犯罪,过小的权利无助于保护人权。笔者认为,应根据现有权利赋予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会见、阅卷、调查和收集证据的权利。可满足的权利是确保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运作的基础,目前中国的立法和司法惯例没有充分注意可满足的权利,没有办法提供实际的便利,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在工作中的法律援助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时,看守所等相关机构应准时安排,不应设置重重障碍。会见及阅卷等权利是改善负责法律援助工作的律师服务质量的前提条件。 只有在法律援助律师对案件有特定的了解后,才能为案件提供法律援助,提高援助质量。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必须能够查看和复制卷宗,而无需支付手续费,司法机构必须提供便利。调查和收集证据的权利是确保案件辩护准确性的关键,如发现有与客观事实相反的情况,有权向有关机构提出相关建议。

    (三)完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配套机制

    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主要由政府财政资助。在最近实施了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后,法律援助案例数量急剧增加,案例数量的急剧增加给政府财政带来了巨大压力。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都存在当地政府财政无法满足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的现象。笔者认为这有两个主要的原因,一方面,政府财政划拨不合理,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缺乏对筹资的演示和调查,另一方面,法律援助值班律师资金来源单一。如果没有足够的资金保障,工作中的法律援助律师的热情就会受损,法律援助的质量就会下降。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政府必须增加对法律援助的财政投资,落实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同时要参与法律援助,成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基金会,引入鼓励和支持社会捐赠的社会机制。捐赠的财产用于法律援助,更改现有法律补贴标准。为调动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的热情,必须引入适当的激励机制,只有通过这种方式才能留住人才,从而持续为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提供新鲜度。此外,通过学习美国的公共辩护人系统经验,确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评估机制,并通过同行业法官,检察官,律师,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反馈来决定履职情况。案例评估的结果与薪酬直接相关,出色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地方政府或司法行政部门应提供同等程度的表扬和补偿。对于不负责任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减少或取消补贴。

    结论

    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的确立标志着我国人权保障事业达到了一个新高度,同时随着全面推行,权利内容在不断的丰富,相关保障也在不断完善。同时在看到这项制度成果的过程中也应该意识到其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只有不断地发现问题,改进问题,才能够更好的推动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的发展。作为法治事业的参与者,我们应当有责任、有担当,为我国法律援助事业贡献一份力量。

    作者单位: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

    参考文献

    [1]董红民,麻伟静.构建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实证探析[J].中国司法,2016(10):39-43

    [2]张泽涛.值班律师制度的源流、现状及其分歧澄清[J].法学评论,2018,36(03):70-78

    [3]魏虹,许野.论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律师的实质性参与[J].政法学刊,2019,36(02):84-91

    [4]姚莉.认罪认罚程序中值班律师的角色与功能[J].法商研究,2017,34(06):42-49.

    [5]侯东亮,李艳飞.浅谈值班律师的定位与发展[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8,26(06):143-150.

    [6]林艺芳. 值班律师再审视:与认罪认罚从宽的捆绑与解绑[J].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44(04):39-42.

    [7]汪海燕. 三重悖离: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值班律师制度的困境[J]. 法学杂志,2019,40(12):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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