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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闹”之源在于医患双方缺乏沟通、法律意识淡漠

    2011-06-30  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 阅读数:9984 【字体:  【打印】 【关闭】

    用闹事的手段解决医患纠纷时有发生,甚至发展到殴打医生、打砸医院的地步。
    走到医院门口,时常可看到医院大门被患者家属堵塞拉出白布黑字横幅阻挡群众就医,甚至在医院烧纸、设灵堂,门诊大厅或病房一片狼藉,场面触目惊心。
    纵观这些“医闹”事件,事态往往呈现这样一条“路径”:医患纠纷发生之初,患者家属往往处于弱势,投诉无门;矛盾于是升级,家属开始采取“闹”的方式解决问题;静坐、打条幅、设灵堂,甚至殴打医生、打砸医院,更严重的还会发生伤亡事件。这时强弱之势开始逆转,医院及相关方面开始息事宁人,甚至不问是非,赶紧“花钱买稳定”了事。
    以闹事求解决是一种违法行为。当纠纷发生时,一般情况下,患方会与医院相关部门交涉,由于交涉无果,患方不是选择依靠法律,走正常的途径解决问题,而是选择闹事,甚至依靠违法的暴力手段。相关部门为了和谐稳定,同情弱势,甚至抛开原则性,不问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均要求医院“花钱图安”,更有甚者,这些相关部门熟视无睹;有些“医闹”场面虽然有警察维持秩序,但根本看不来这些警察像处理其他违法行为那样有活力,好像有消极怠工之嫌;这些做法往往传递出错误的信号,滋生了“医闹”的发展、升级和蔓延。
    扭曲的路有人走,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正常之路很难走,甚至走不太通。
    按照正常途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疗纠纷给出了3种指导性的处理方式:一种是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一种是直接诉诸法律;一种是通过医疗鉴定来判断责任。但是,在现实中,自行协商,医院要么不理,要么避重就轻;诉讼,需要耗费时间、金钱,有时候是已经在治病中耗尽钱财的家庭所不能承受的;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又害怕“医医相护”,“叔子给侄子鉴定”,自己的合法权利难以得到保障。因此患方选择“医闹”,认为是“解决快”、“效率高”的最好途径。
    当患者处于医患博弈中的弱势地位时,如果医方能知错认错,主动依照法律规定与患方沟通,不让矛盾升级,“医闹”之事或许会减少;如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能根据卫通[2001]12号的规定,严格执法,“医闹”也许不敢那样“嚣张”;同时,医方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没必要去“息事宁人”,应该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医疗秩序,让“医闹”饱尝法律的苦果。
    以闹事求解决,加剧了医患矛盾。“医闹”严重威胁着医生人身安全和医疗机构的正常医疗秩序,为降低自身风险,会导致医生对危重病情不敢接手,宁肯不治,也不愿担治疗无效之责。
    救死扶伤是医者的人道主义,“医者父母心”、“仁心仁术”是传统行医的信条。医院方面无论在医疗行为中是否有过错,如能细心地与患者家属沟通,在合理限度内尽可能尊重他们的意愿,患者家属的负面情绪也许就不会被激化。
    总之,“医闹”事件的根本解决,在于降低患者及其家属维权的成本,坚持对违法闹事者进行处罚。同时,要建立有效的保障医、患者权益机制,让患者或患者家属有说话的渠道,说的话也有人听,事情能得到合理解决,这样,合法维权途径通畅了,违法之路堵上了,“医闹”之风,自然休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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