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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涉黑涉恶案件中虚假诉讼罪相关问题研究

    2020-11-01  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 阅读数:6761 【字体:  【打印】 【关闭】

    —以虚假诉讼与诉讼诈骗为例

    陈英杰

    摘要:黑社会性质组织或恶势力团伙在发展过程中,常伴随着高利放贷行为。在借贷、还贷过程中常常是现金交付或者将高额利息转化为本金后重新出具借条。随着法律意识的提高,黑社会性质组织或恶势力团伙也会采用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的权益。但自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虚假诉讼罪后,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以及恶势力团伙成员在提起诉讼时,会被认定为虚假诉讼行为。更为严重的是,虚假诉讼行为可能还会被认定为诉讼诈骗。因此本文将通过案例的方式对虚假诉讼行为与诉讼诈骗进行解析。

    关键词:无中生有 捏造事实 非法占有 隐瞒真相 虚构事实

    案例简介:

    A出借人民币20万元给B。其中,B还款10万元到A的老婆C账户。但余款10万元B拒不偿还。故A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偿还20万元。庭审中,B主张已经偿还10万元的事实,但A予以否认,同时C也出庭作证收到10万元与本案没有关系。最终,法院判决B偿还A人民币20万元。判决生效后,A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20万元全部执行完毕。在扫黑除恶过程中,因A涉嫌其他犯罪,现案发。

    针对上述案例中A的行为是否属于犯罪,现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A隐瞒部分借款已经偿还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A的行为应当构成虚假诉讼罪。第二中观点认为,A隐瞒部分借款已经偿还的事实,骗取法院的判决,A的行为应当构成诈骗罪,诈骗金额为10万元。第三种观点认为,A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一、虚假诉讼罪的行为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构成虚假诉讼罪。因此,虚假诉讼的行为特征就是捏造事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虚假诉讼司法解释”)相关规定,捏造事实的就是凭空捏造根本不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和因该民事法律关系产生民事纠纷的情形。捏造民事法律关系是指行为人与他人之间根本不存在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是指双方本来不存在民事纠纷,故意虚构因为捏造出来的民事法律关系产生民事纠纷的事实。因此,只有满足上述两个条件时,才能认定为“捏造事实”。另,从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负责人就虚假诉讼问题答记者问可知,虚假诉讼仅限于无中生有型。

    此外,“虚假诉讼司法解释”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了九类行为属于捏造事实的行为。其中,特别提到行为人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因此,通过该法条的,可以分析只有在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结束后,提起诉讼,才有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罪。但是法律并没有规定,行为人在隐瞒债务人归还部分债务的前提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该行为应如何定性尼。

    结合本案的案例而言,A的行为就是隐瞒了B归还了10万元的事实,从而向法院全额提起诉讼,并进行了执行。虽然A是全额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但是在A提起诉讼时,A和B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并没有消灭,双方仍然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A隐瞒部分事实的行为,并没有导致法律关系的消灭,不属于“无中生有型”。其次,“虚假诉讼司法解释”只是规定全部偿还完毕后,再起诉,属于虚假诉讼行为。那么也没有规定隐瞒部分事实提起诉讼也属于虚假诉讼。因此,A的行为不属于虚假诉讼行为。退一步说,如果A明知B已经将20万元全部偿还完毕,仍然提起民事诉讼,那么A的行为就符合“虚假诉讼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认定为虚假诉讼行为。

    因此,通过对案例中A的行为分析可知,即使行为人在提起诉讼过程中,隐瞒了部分事实,只要基础法律关系存在,那么就不属于“捏造事实进行诉讼”,不属于虚假诉讼行为。

    二、虚假诉讼罪的责任

    本文中提到的虚假诉讼的责任,并非是行为人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而是行为人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资格问题。虚假诉讼罪是故意犯罪。因此,只有在行为人认识到在双方不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纠纷的前提下,从而对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纠纷进行捏造。如果行为人没有认识到双方的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纠纷属于“无中生有型”,那么行为人就不会构成虚假诉讼罪。

    在本案案例中,A在起诉时,已经认识到双方仍然有10万元的债权存在,因此,债务债务关系并没有消灭。故A在主观上也没有实施虚假诉讼行为的故意。

    三、诉讼诈骗的行为特征

    诉讼诈骗是三角诈骗中的典型。传统的诈骗罪模式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了隐瞒真相或者虚构事实的行为,从而导致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基于错误认识,被害人处分了财产。但是诉讼诈骗,是行为人在民事诉讼中,作出虚假陈述、出示虚假的证据,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获得对方财产的行为。诉讼诈骗与传统诈骗行为区别在于,诉讼诈骗中,被骗的对象是审理案件的法官,被骗人和被害人不是同一人。传统的诈骗罪中,被骗的对象是被害人,被骗人和被害人均是同一人。

    依据“虚假诉讼诈骗”司法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行为,即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贪污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因此,按照该条的规定,构成诉讼诈骗的前提是,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属于虚假诉讼,即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捏造的,民事纠纷是虚构的。

    此外,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明确回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因此,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认为诉讼诈骗不能认定为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不能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通过“虚假诉讼诈骗”司法解释与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的答复可以认为,如果双方之间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在提起民事诉讼时,只是伪造了部分证据,虽然是诉讼诈骗,但不能认定为诈骗罪。因此,只有在行为人提起民事诉讼属于“虚假诉讼”时,即使实施了伪造证据的行为,那么也不能认定为诈骗罪。

    通过上述分析,因为案例中A的行为不属于虚假诉讼行为,只是隐瞒了B归还了部分借款的事实,按照“诉讼诈骗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的规定,A的行为不属于诈骗罪。

    在司法实践中,即使提起的民事诉讼,不属于虚假诉讼行为,若行为人在诉讼过程中实施了伪造证据等手段,那么行为人可能会被认定诈骗罪。从刑法的谦抑性角度分析,如果在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仅仅只是伪造了证据,就认定为找诈骗罪。那么法官在审理民事诉讼案件中,只需要原被告双方的口供就可以,因为只要原被告一方没有如实向法庭陈述事实,那么就是诈骗罪。此外,从民事诉讼角度分析,即使C没有承认B归还的款是欠付A的借款,那么B可以提起不当得利之诉。因此,诉讼诈骗的成立是建立在虚假诉讼行为成立的前提下。

    四、虚假诉讼与诉讼诈骗中的共同犯罪问题

    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与行为人进行通谋,代理提起虚假民事诉讼、故意作虚假证言或者出具虚假鉴定意见,共同实施虚假诉讼行为的,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的行为构成了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但是,如果在实施帮助行为过程中,没有认识到行为人实施的是虚假诉讼行为,那么实施帮助的人,可能就不构成虚假诉讼罪或诈骗罪。

    结合案例,C的行为提供了虚假的证言,但是鉴于本案不属于虚假诉讼行为,更没有实施三百零七条之一前三款行为,因此,C的行为不构成帮助、毁灭伪证证据罪。

    五、结语

    诉讼诈骗在实际和理论中争议较大,但就本案而已,A的行为即不是虚假诉讼行为,也不属于诈骗行为。因此,诉讼诈骗是建立在虚假诉讼行为成立的前提下。

    作者单位: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

    参考文献

    [1]周峰 汪斌 李加玺:《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人民司法》,2019年第4期,第31、32页。

    [2]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6年7月第5版,第1006页。

    [3]陈兴良:《刑法各论精释》,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9月第1版,第48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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