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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进一步加强诚信制度建设的思考

    2020-11-01  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 阅读数:6141 【字体:  【打印】 【关闭】

    孙可发

    摘要:诚信是社会发展的灵魂,不讲诚信、诚信制度缺失,任何一个国家最终是发展不好的。我们国家正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虽然整体发展较快,但伴随着经济发展的同时出现了大量失信行为,进而演变成信用危机,严重影响我国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健康发展。笔者拟结合本人从事多年律师业务、特别是代理强制执行案件的实践,提出一些加强诚信制度建设的大胆思考,以期能为立法者、执法者提供一些参考,为国家的发展贡献绵薄之力。

    关键词:诚信制度 老赖 征信审查

    我国目前诚信状况整体堪忧。不守信用的人和事普遍存在,笔者作为律师,只能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对目前我国诚信状况做一定的总结。目前全国范围内的违约纠纷类的诉讼还是占据相当的比重,可以说违约即不诚信,所以因为那么多人不诚信才导致诉讼案件急剧上升,所以有人说要想息诉,要从根本上提高人的素质,树立较高的社会诚信制度。还有一个大家都知道的情况是,每个法院都有大量的执行案件,且很多执行案件长时间执行不掉。判决生效后仍不主动履行,即不诚信,俗称“老赖”。执行案件中,除一小部分是客观原因执行不能不涉及诚信问题外,大部分都是有能力执行拒不履行,恶意拖延,甚至转移或处分财产。现有强制执行制度虽然有司法拘留、纳入失信人员黑名单、限制“三高”等措施外,但实践中仍不足以形成震慑,很多人仍我行我素、拒不执行,将法律和强制执行措施视为儿戏。所以法院现在对付不诚信的人或称“老赖”力不从心、应接不暇。究其原因,笔者归结为两大点。第一是人自身的素质问题。说白了,不诚信,是素质不高,所以要加强教育,特别是诚信教育,提高人们的整体素养。现实中,也有文化水平低的人很讲究诚信,反而有文化水平高的人不讲究诚信。人的发展与其所在的国家、社会整体发展是分不开的,从国家、社会发展整体来看,愚昧落后的社会,是没法讲究诚信的。没有人文素质的提高,是很难建立较高层次的完整诚信体系的。第二是诚信制度的缺失,也即是我国还需要尽快加强诚信制度的建设。人文素养的高低决定了人们自觉遵守的程度,但经济社会、物欲横流,光靠自觉还不行,还需要将问题关在制度的笼子里。如何加强我国目前诚信制度的建设,当下能够大胆地采用哪些举措,笔者斗胆提出如下一些构想,供立法者和执法者们参考。

    一、手机号码固定和更换制度。

    有些失信的人经常换手机号码,换号码的目的是逃避责任,让别人联系不上他,有的人手机换号码很勤,长点几年,少则几个月,甚至一个月不到,有少数人还不止一次、频繁更换手机号码。所以有人说十年不换手机号码的人都是诚信的,这话还是蛮有道理的。笔者认为,国家是可以对手机号码进行管控的。首先,必须绝对进行实名登记。到目前为止,虽然通常都是凭身份证登记取号,但仍然还能见到不少非实名登记的电话号码,这些号码还给诈骗人员提供了隐身的便利条件。如果严格限制只能用本人身份证登记取号,那么每个电话号码下面对应一个确定的人,一查便知是谁。其次,一个人一生只能登记一个号码,不允许登记两个或两个以上手机号码。如果允许登记一个以上手机号码无异于允许换号码。如果是特定身份的人因工作需要,经特定部门审批后方可取得一个以上手机号码。最后,每个人凭本人身份证取得唯一电话号码后,一辈子不允许更换电话号码。如因客观、正当原因需要更换手机号码,需像去银行办理贷款一样对该同志的征信进行严格审查,无任何征信问题方允许更换号码。另外,就像不能借用身份证一样,借用电话号码也视为违法。

    二、银行卡和账号使用制度。

    实践中,有的人为了躲避法院的强制执行,怕账号被查封,像换手机号码一样,经常更换银行账号,或者是不用本人账号,借用家人甚至家里之外的人账号。特别是公司企业,基本户不用,任意开设临时账户,有时不惜万里去异地开设账户。所有这些都是账号管理和使用方面的漏洞。笔者设想,一个人或单位,一生只能凭本人身份证号或单位代码开设一个账户,不允许开设多个账户或随便更换账户。限制一个账户,有人担心会影响银行的业务开展或竞争,笔者以为不会,完全可以从技术上解决此问题。银行账户包含前缀和账号两个部分,每一个银行对应一个编码,编码为前缀,编码后面的账号是全国银行统一的,不因银行变化而变化。每一个人或单位一旦开户,其账号终生不变,到不同银行办卡,换一个前缀即可。所以,不影响选择不同的银行办理业务,能把账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起来。另外,须严厉禁止借用别人的账号,这样才能有效限制不诚信的人资金流通,便于被发现和采取查封、扣押手续,借用账号应认定为违法。特殊情况非要换账号的,需进行征信审查,征信没问题方可换账号。

    三、司法拘留措施的完善。

    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最严厉、最直接的强制措施是司法拘留。司法拘留就是一次性最高15日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这种强制措施,在实践中还是比较管用的,很多被执行人一旦被拘留,因人身自由非常宝贵,就会想尽一切办法还钱,争取早日出来。但,目前司法拘留的相关规定还有很多欠缺,不能进一步有效发挥它的作用,对少数人不管用,甚至被当做耍赖的挡箭牌。有些“老赖”为了达到拖延不给钱的目的,居然主动要求被拘留,心想被拘留了,不能再对其进一步采取强制措施,可以彻底不还钱了。所以笔者以为,目前的司法拘留制度力度还不够大。司法拘留的一般规定是一次不准超过15日,一个执行案件不准超过两次。这样的规定就严重限制了司法拘留作用的进一步发挥。笔者以为,每次拘留不能严格限制在15日以内,特殊情况可以突破15天,最长不超过30日。情节严重的,比如拒不接电话躲避的,有转移财产可能或迹象的,明显有能力执行却对抗执行又不足以构成犯罪的,可以随时采取司法拘留的强制措施,不受最多两次的限制。另外,司法拘留措施固然较为相对严厉,但还要毫无犹豫跟其他措施相配合使用,才能更有效地发挥它的作用,比如罚款、限制“三高”、训诫等。

    四、财产登记和变更登记制度的完善。

    我们国家目前还没有从立法层面解决财产公示问题,也就是个人财产还被视为不可侵犯的隐私问题,没有特殊情况是不对外公示的,一般的单位和个人无权查询。实际上这是不利于反腐的,不利于打击老赖。现实中,很多不诚信的人隐匿或转移自己的财产、特别是不动产,以逃避自己的法律责任。比如很多法人或个人在经营过程中,将一些资产变成不动产或其财产形式登记在家人、或亲戚、或其他可信赖的人名下,或者在经营不善、甚至频临破产之际,转移财产。实践中,很多夫妻离婚前都有转移财产的情况存在。还有很多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或法院判决后,恶意转移财产。那么,造成能够隐匿或转移财产的原因主要就是我国的财产登记或变更登记制度不健全,还有很多待改革和提高的地方。笔者的建议是,单位和个人购买或处分不动产登记时要进行严格的征信审查,只要发现征信有问题,就进行严格的限制。

    五、加大对失信人员的刑事打击力度。

    光建立和完善制度人们不去认真遵守还不行,所以,笔者以为对于违反诚信、逃避责任的要加大追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一定要上升到刑事打击的高度。实践中,很多转移财产、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打击。判决生效后转移财产的很容易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转移普通的一套房子即可构成该犯罪,但实践中,法院和公安机关很少办理这类案件,使得该罪名成为摆设。具体原因,笔者总结为,第一,法院不作为,不调查、不移送。即便有线索,法院也不会收集整理,移送公安机关。有的,甚至当事人收集了相关证据,法院也不会轻易移送;第二,公安不作为。有时法院将该类犯罪事实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基本不予立案办理。有相当一部分转移财产行为发生在判决生效前,此类转移财产查证属实的,也应以犯罪论处。目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还很少有以犯罪追究的。笔者以为,加大刑事打击力度,非常有利于诚信制度的建设。

    六、加大诚信制度的宣传教育。

    毛主席领导中国人民推翻三座大山建立新中国之后,全国经济非常落后,国民一贫如洗,但据说可以夜不闭户,全国互助互帮一盘棋。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经济上去了,但国民综合素质没有同等发展,表现出来的诚信体系堪忧,故,笔者以为教育始终是国家和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本文所要讨论的,就是要加强诚信、守信的宣传教育,总体上要营造出一个“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环境,具体地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做:第一,建立诚信道德学习教育制度,学习内容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还要让诚信教育学习活动制度化、常态化;第二,构建奖励诚信、约束失信工作机制,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信息共享系统,实现对企业、个人信用等级的综合评价,打造守信要受到褒奖、失信要付出代价的社会氛围;第三,大力营造“诚实劳动、诚信经营”、“重合同、守信用”的良好社会氛围;第四,诚实守信教育要从娃娃抓起,从幼儿教育开始就要注重诚信的培养。

    七、完善和加强全国征信系统建设。

    此为技术层面。我国近些年已经开始注重全国征信平台的建设,但笔者以为目前还很不够,亟待提高和完善。信用评价目前主要在法院和金融两个部门使用的较多,需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企业和个人征信评价系统,每个企业和个人都有一个征信档案,每个人或单位都有一个征信等级,档案信息披露要完善,应在全国范围各行各业各领域内共享,特别是在就业和消费领域,普通大众单位可以随时查阅征信信息,让征信信息暴露在大庭广众之下,让不守信的人无处藏身。

    结语:一个国家良好诚信制度的建设是个复杂的工程,绝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它涉及方方面面的问题,不光与国家的发展经济现状、人口文化素质有关,还与国家的历史背景、发展路劲、思想沿袭等息息相关。但笔者认为,诚信制度的建设是可以人为改变发展速度的,首先,要从国家层面重视,其次要注重研究方式方法。笔者坚信,加快我国诚信制度的建设,一定能够把我国发展地更好,成为一个名副其实的世界强国。

    作者单位: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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