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1502破1-2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台中银融资租赁(苏州)有限公司、常州南苑塑料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12月21日作出(2022)皖 1502破申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台中银融资租赁(苏州)有限公司、常州南苑塑料有限公司对安徽天地精华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一案,并于2023年1月30日作出(2023)皖1502破1-1-1号决定书,指定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为安徽天地精华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安徽天地精华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3月28日前,向安徽天地精华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安徽省六安市梅山南路1066号英锐律师楼,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联系人:高升律师 18604688840;徐浩律师联系电话:17351991262)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安徽天地精华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安徽天地精华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4月14日9时在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四楼会议室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出席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和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
特此公告
附件5.安徽天地精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docx
附件6.安徽天地精华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地址及联系方式确认书.docx